【用戶】連喵喵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消滅時效--法院不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針對情求權)債權人就算請求權已經消滅,仍可以向債務人提出給付的請求,債務人要是不知道可以主張時效已過,而自己可以不用還,法院也不會幫忙(告知)債務人,債務人仍要給付。補充除斥期間--法院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多為形成權)債權人就算提出請求,而債務人不知道時間已經過了,自己可以不用負責,也會因為法院主動依職權去查,而裁判債權人之權利消滅(根本沒形成新法律的餘地),債務人便不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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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消滅時效--法院不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針對情求權)債權人就算請求權已經消滅,仍可以向債務人提出給付的請求,債務人要是不知道可以主張時效已過,而自己可以不用還,法院也不會幫忙(告知)債務人,債務人仍要給付。補充.....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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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消滅時效--法院不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針對情求權)債權人就算請求權已經消滅,仍可以向債務人提出給付的請求,債務人要是不知道可以主張時效已過,而自己可以不用還,法院也不會幫忙(告知)債務人,債務人仍要給付。補充.....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