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喵喵】評論
消滅時效--法院不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針對情求權)債權人就算請求權已經消滅,仍可以向債務人提出給付的請求,債務人要是不知道可以主張時效已過,而自己可以不用還,法院也不會幫忙(告知)債務人,債務人仍要給付。補充除斥期間--法院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多為形成權)債權人就算提出請求,而債務人不知道時間已經過了,自己可以不用負責,也會因為法院主動依職權去查,而裁判債權人之權利消滅(根本沒形成新法律的餘地),債務人便不用負責。
【幸福】評論
謝謝^____^
【行雲流水】評論
簡單來說,法院不能直接做出已過消滅時效原告敗訴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