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關於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客體為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B)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法院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之資料
(C)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法院不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之資料
(D)其客體為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債權人得本諸債權而受領給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02747
統計:A(9),B(183),C(124),D(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時效起算點與終止點、消滅時效、請求權時效

用户評論

【用戶】連喵喵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消滅時效--法院不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針對情求權)債權人就算請求權已經消滅,仍可以向債務人提出給付的請求,債務人要是不知道可以主張時效已過,而自己可以不用還,法院也不會幫忙(告知)債務人,債務人仍要給付。補充除斥期間--法院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多為形成權)債權人就算提出請求,而債務人不知道時間已經過了,自己可以不用負責,也會因為法院主動依職權去查,而裁判債權人之權利消滅(根本沒形成新法律的餘地),債務人便不用負責。

【用戶】幸福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謝謝^____^

【用戶】連喵喵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消滅時效--法院不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針對情求權)債權人就算請求權已經消滅,仍可以向債務人提出給付的請求,債務人要是不知道可以主張時效已過,而自己可以不用還,法院也不會幫忙(告知)債務人,債務人仍要給付。補充.....看完整詳解

【用戶】幸福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謝謝^____^

【用戶】行雲流水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簡單來說,法院不能直接做出已過消滅時效原告敗訴的判決

【用戶】連喵喵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消滅時效--法院不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針對情求權)債權人就算請求權已經消滅,仍可以向債務人提出給付的請求,債務人要是不知道可以主張時效已過,而自己可以不用還,法院也不會幫忙(告知)債務人,債務人仍要給付。補充.....看完整詳解

【用戶】行雲流水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簡單來說,法院不能直接做出已過消滅時效原告敗訴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