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Max Lin Wi】評論
87103118
【97141346】評論
我的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甲、乙間的通謀虛偽表示,因為民法規定而無效,除非善意第三人受他們的交易影響,才有討論有效的空間。丁是代理善意第三人丙向乙買地,但代理的效力,又因為民法規定法律行為有瑕疵時,原則上以代理人(丁)斷定。所以丁跟乙間的買賣,是以丁是否善意決定效力。本題,在物權行為(土地登記移轉)上,並沒有759之1對善意人的保護,因為這裡的交易相對人,是看代理人(丁)有否善意。丁知悉其情事,所以物權行為沒有保護必要。此時乙依法民法規定,是無權代理,故物權行為效力未定。而又鑒於物權無因性,所以債權行為(代理人丁跟乙購買土地),效力不受物權效力影響,故乙、丁間買賣契約有效。法條如樓上各位法學先進所言,在此不贅。
【郭郭】評論
謝謝樓上的回答 ^_^ 有一個小小的點 乙 應該是無權處分 不是無權代理乙是 因為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所以沒有取得所有權 無權處分 應該看所有權人的意思 來決定是否產生效力
【Base】評論
(B)(D)錯誤 丙有代理權.乙亦無無權代理情形且買賣不以有所有權為必要 買賣契約有效(A)錯誤 本題丁係自己決定代理丙向乙購買土地而非受丙之指示 故應依民105本文而非但書 意思表示效力應由代理人丁決之 又甲乙間通謀虛偽 乙非土地所有權人 乙移轉土地之行為為無權處分 該移轉土地行為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