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ase】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50.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之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代理權予丁,委請丁代為購買土地,丁自己決定代理丙向乙購買 G 土地,並完成移轉 G 土地所有權於丙之登記程序。關於甲與乙

【評論內容】

(B)(D)錯誤 丙有代理權.乙亦無無權代理情形且買賣不以有所有權為必要 買賣契約有效

(A)錯誤 本題丁係自己決定代理丙向乙購買土地而非受丙之指示 故應依民105本文而非但書 意思表示效力應由代理人丁決之 又甲乙間通謀虛偽 乙非土地所有權人 乙移轉土地之行為為無權處分 該移轉土地行為效力未定

【評論主題】50.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之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代理權予丁,委請丁代為購買土地,丁自己決定代理丙向乙購買 G 土地,並完成移轉 G 土地所有權於丙之登記程序。關於甲與乙

【評論內容】

(B)(D)錯誤 丙有代理權.乙亦無無權代理情形且買賣不以有所有權為必要 買賣契約有效

(A)錯誤 本題丁係自己決定代理丙向乙購買土地而非受丙之指示 故應依民105本文而非但書 意思表示效力應由代理人丁決之 又甲乙間通謀虛偽 乙非土地所有權人 乙移轉土地之行為為無權處分 該移轉土地行為效力未定

【評論主題】68 關於民事法院裁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就形成之訴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均有形成力(B)法院就給付之訴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均有執行力(C)法院就訴訟標的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有既判力(D)對

【評論內容】

個人認為修改前之答案為正確

A形成之訴敗訴確定判決僅有確定力.既判力

B給付之訴敗訴確定判決僅有確定力.既判力

C正確

D程序不合法之駁回無既判力

【評論主題】55 下列選項所敘述之訴訟,何者為當事人不適格?(A)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欠債不還,起訴請求乙清償債務,但實際上欠債不還的是丙(B) A(甲之母)主張甲之妻乙對甲及 A 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

【評論內容】

原則上民事訴訟對原、被告的確定性採取兩種不同標準,即對原告要求必須適格,即"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對被告則採用"表示說",要求明確即可,而無其他具體規定。

B錯誤 離婚訴訟中當事人適格者僅離婚雙方A(甲母)不適格

【評論主題】38 甲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不慎同時同地撞傷乙、丙二人。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A)乙先向警察局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後傷重死亡,丙仍得向法院自訴甲過失傷害(B)乙先向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

【評論內容】

本題為同一案件

A錯誤 刑事訴訟法323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不得自訴 而本題又不合於該條但書 因乙死亡後甲所犯罪名為過失致死罪 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應是默認檢察官已開始偵查) 故丙不得自訴

B錯誤 同法324條 同一案件經自訴後不得提起告訴

C正確 同法323但書 與A選項不同的是C選項之罪名為過失傷害 為告訴乃論罪 故可以於告訴後 由犯罪被害人提起自訴

D錯誤 同法343準用303 重複起訴禁止

【評論主題】19 承上題,甲寄符咒殺 A 之行為,在刑法的整體判斷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並應成立恐嚇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B)甲之行為,並不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亦無由成立

【評論內容】

本題被害人主觀上雖有心生畏懼

惟吾以為恐嚇之加害內容應以客觀上人類有能力直接或間接實現或支配可能為限

就本題觀之顯屬迷信犯之範圍無非係為一種重大無知

因而本題可認為係刑法26條之不能未遂犯

【評論主題】32 甲簽發匯票一張與乙,乙背書轉讓與丙,丙再背書轉讓與丁,丁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被拒,丁於作成拒絕證書後並未對前手及發票人為通知,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丁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B)丁

【評論內容】

依票據法89條 作成拒絕證書之4日內有通知義務 如未通知依票據法93條 仍得行使追索權 但對未通知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責

【評論主題】34 甲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於臺北市簽發一張發票日為民國 99 年 1 月 5 日,以 B 銀行臺北市內湖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給乙,乙隨後於民國 99 年 1 月 8 日將該支票背書轉讓

【評論內容】

依題旨 本題爭點為期後背書之效力  依票據法130條 發票及付款地為同一(直轄)市 應於發票日後7天內提示 準此 最後提示日為1月12日 故丙之背書轉讓屬期後背書 依實務見解(73年民4th決議)期後背書人不負票據上之責任僅生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綜上 本題僅甲.乙付票據責任 丙不負之

【評論主題】28 甲不慎遺失其所有之兩張空白支票與開立支票帳戶之印章一枚,其中一張空白支票為乙拾得,乙即盜刻甲之印章,填妥應記載事項後,向丙銀行請求付款;另一張空白支票與印章為丁拾得,丁於填妥應記載事項後,將拾得

【評論內容】

票據法144準用71  付款人對背書人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為權利人僅負故意及重大過失之責 但對發票人簽名之真偽負善良管理人之責

【評論主題】68 關於民事法院裁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就形成之訴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均有形成力(B)法院就給付之訴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均有執行力(C)法院就訴訟標的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有既判力(D)對

【評論內容】

個人認為修改前之答案為正確

A形成之訴敗訴確定判決僅有確定力.既判力

B給付之訴敗訴確定判決僅有確定力.既判力

C正確

D程序不合法之駁回無既判力

【評論主題】55 下列選項所敘述之訴訟,何者為當事人不適格?(A)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欠債不還,起訴請求乙清償債務,但實際上欠債不還的是丙(B) A(甲之母)主張甲之妻乙對甲及 A 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

【評論內容】

原則上民事訴訟對原、被告的確定性採取兩種不同標準,即對原告要求必須適格,即"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對被告則採用"表示說",要求明確即可,而無其他具體規定。

B錯誤 離婚訴訟中當事人適格者僅離婚雙方A(甲母)不適格

【評論主題】38 甲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不慎同時同地撞傷乙、丙二人。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A)乙先向警察局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後傷重死亡,丙仍得向法院自訴甲過失傷害(B)乙先向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

【評論內容】

本題為同一案件

A錯誤 刑事訴訟法323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不得自訴 而本題又不合於該條但書 因乙死亡後甲所犯罪名為過失致死罪 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應是默認檢察官已開始偵查) 故丙不得自訴

B錯誤 同法324條 同一案件經自訴後不得提起告訴

C正確 同法323但書 與A選項不同的是C選項之罪名為過失傷害 為告訴乃論罪 故可以於告訴後 由犯罪被害人提起自訴

D錯誤 同法343準用303 重複起訴禁止

【評論主題】19 承上題,甲寄符咒殺 A 之行為,在刑法的整體判斷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並應成立恐嚇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B)甲之行為,並不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亦無由成立

【評論內容】

本題被害人主觀上雖有心生畏懼

惟吾以為恐嚇之加害內容應以客觀上人類有能力直接或間接實現或支配可能為限

就本題觀之顯屬迷信犯之範圍無非係為一種重大無知

因而本題可認為係刑法26條之不能未遂犯

【評論主題】34 甲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於臺北市簽發一張發票日為民國 99 年 1 月 5 日,以 B 銀行臺北市內湖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給乙,乙隨後於民國 99 年 1 月 8 日將該支票背書轉讓

【評論內容】

依題旨 本題爭點為期後背書之效力  依票據法130條 發票及付款地為同一(直轄)市 應於發票日後7天內提示 準此 最後提示日為1月12日 故丙之背書轉讓屬期後背書 依實務見解(73年民4th決議)期後背書人不負票據上之責任僅生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綜上 本題僅甲.乙付票據責任 丙不負之

【評論主題】32 甲簽發匯票一張與乙,乙背書轉讓與丙,丙再背書轉讓與丁,丁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被拒,丁於作成拒絕證書後並未對前手及發票人為通知,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丁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B)丁

【評論內容】

依票據法89條 作成拒絕證書之4日內有通知義務 如未通知依票據法93條 仍得行使追索權 但對未通知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責

【評論主題】28 甲不慎遺失其所有之兩張空白支票與開立支票帳戶之印章一枚,其中一張空白支票為乙拾得,乙即盜刻甲之印章,填妥應記載事項後,向丙銀行請求付款;另一張空白支票與印章為丁拾得,丁於填妥應記載事項後,將拾得

【評論內容】

票據法144準用71  付款人對背書人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為權利人僅負故意及重大過失之責 但對發票人簽名之真偽負善良管理人之責

【評論主題】68 關於民事法院裁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就形成之訴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均有形成力(B)法院就給付之訴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均有執行力(C)法院就訴訟標的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有既判力(D)對

【評論內容】

個人認為修改前之答案為正確

A形成之訴敗訴確定判決僅有確定力.既判力

B給付之訴敗訴確定判決僅有確定力.既判力

C正確

D程序不合法之駁回無既判力

【評論主題】70 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 5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款 2000 萬元,積欠利息 50 萬元,請求乙清償利息債務。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本件甲得以言詞起訴 ②本件甲

【評論內容】

①正確 民訴428.436-23 得以言詞起訴

②正確 民訴436-8 得以合意為小額程序(金錢或有價證券.50萬以下.書面證之)

③錯誤 民訴466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得為追加

④正確 民訴436-1第2項 不得追加

補充:本案標的為利息原則適用簡易程序故③④所為之訴之變更追加受到限制

 (簡易一審標準---通常二審標準 而簡易二審標準更是由436-1第2項明定)而小額訴訟限制更嚴苛一審依民訴436-15規定 原則僅得於10萬元內為之

                                                                    例外:當事人合意+法院認適當

【評論主題】61 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在第一審審理程序中,甲撤回起訴。關於該撤回所生效力,下列何者錯誤?(A)訴訟繫屬消滅 (B)禁止再行起訴 (C)時效不中斷

【評論內容】

民訴263 判決前撤回---視同未起訴 未限制不得再行起訴(須與刑訴區別)

              判決後撤回---禁止再行起訴

【評論主題】55 下列選項所敘述之訴訟,何者為當事人不適格?(A)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欠債不還,起訴請求乙清償債務,但實際上欠債不還的是丙(B) A(甲之母)主張甲之妻乙對甲及 A 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

【評論內容】

原則上民事訴訟對原、被告的確定性採取兩種不同標準,即對原告要求必須適格,即"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對被告則採用"表示說",要求明確即可,而無其他具體規定。

B錯誤 離婚訴訟中當事人適格者僅離婚雙方A(甲母)不適格

【評論主題】39 甲、乙、丙、丁、戊、己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庚,己聲請法院裁判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分割後庚的抵押權當然只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B)庚不同意分割

【評論內容】

民824-1第2項本文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即應有部分之抵押權或質權不因分割隨之移轉至甲分割後所得之部分 (仍存於整塊土地之六分之一中 並無特定)  故A選項錯誤B正確

C選項正確 為同項但書第1款情形

D選項正確 為同項但書第3款情形

【評論主題】6 乙現年 15 歲,甲贈與乙價值新臺幣 300 萬元之土地一筆,惟該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擔保 100 萬元債務;另丙將價值 5 萬元之電腦,以 1 萬元出賣予乙,以上行為均未經乙之法定代理人同意,下

【評論內容】

其受贈之房屋 雖設有抵押權 然乙對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無給付義務 縱須忍受房屋遭拍賣 仍屬純或法律上利益 故該贈與契約有效  而該買賣契約雖須給付之對價顯不相當 但仍負有給付之義務 故買賣契約為效力未定

【評論主題】38 甲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不慎同時同地撞傷乙、丙二人。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A)乙先向警察局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後傷重死亡,丙仍得向法院自訴甲過失傷害(B)乙先向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

【評論內容】

本題為同一案件

A錯誤 刑事訴訟法323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不得自訴 而本題又不合於該條但書 因乙死亡後甲所犯罪名為過失致死罪 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應是默認檢察官已開始偵查) 故丙不得自訴

B錯誤 同法324條 同一案件經自訴後不得提起告訴

C正確 同法323但書 與A選項不同的是C選項之罪名為過失傷害 為告訴乃論罪 故可以於告訴後 由犯罪被害人提起自訴

D錯誤 同法343準用303 重複起訴禁止

【評論主題】19 承上題,甲寄符咒殺 A 之行為,在刑法的整體判斷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並應成立恐嚇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B)甲之行為,並不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亦無由成立

【評論內容】

本題被害人主觀上雖有心生畏懼

惟吾以為恐嚇之加害內容應以客觀上人類有能力直接或間接實現或支配可能為限

就本題觀之顯屬迷信犯之範圍無非係為一種重大無知

因而本題可認為係刑法26條之不能未遂犯

【評論主題】32 甲簽發匯票一張與乙,乙背書轉讓與丙,丙再背書轉讓與丁,丁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被拒,丁於作成拒絕證書後並未對前手及發票人為通知,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丁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B)丁

【評論內容】

依票據法89條 作成拒絕證書之4日內有通知義務 如未通知依票據法93條 仍得行使追索權 但對未通知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責

【評論主題】34 甲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於臺北市簽發一張發票日為民國 99 年 1 月 5 日,以 B 銀行臺北市內湖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給乙,乙隨後於民國 99 年 1 月 8 日將該支票背書轉讓

【評論內容】

依題旨 本題爭點為期後背書之效力  依票據法130條 發票及付款地為同一(直轄)市 應於發票日後7天內提示 準此 最後提示日為1月12日 故丙之背書轉讓屬期後背書 依實務見解(73年民4th決議)期後背書人不負票據上之責任僅生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綜上 本題僅甲.乙付票據責任 丙不負之

【評論主題】28 甲不慎遺失其所有之兩張空白支票與開立支票帳戶之印章一枚,其中一張空白支票為乙拾得,乙即盜刻甲之印章,填妥應記載事項後,向丙銀行請求付款;另一張空白支票與印章為丁拾得,丁於填妥應記載事項後,將拾得

【評論內容】

票據法144準用71  付款人對背書人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為權利人僅負故意及重大過失之責 但對發票人簽名之真偽負善良管理人之責

【評論主題】27 下列對票據之背書與保證之敘述,何者錯誤?(A)票據之保證與背書連續無關(B)匯票及本票均得適用背書及保證(C)行為人為背書及保證,均須簽名或蓋章(D)本票之背書及保證均在擔保承兌及付款

【評論內容】

D錯誤 本票並無準用匯票之承兌功能 故本票上之保證與承兌無關 又背書之功能主要係為轉讓票據權利與擔保承兌與付款並無直接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