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50.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之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代理權予丁,委請丁代為購買土地,丁自己決定代理丙向乙購買 G 土地,並完成移轉 G 土地所有權於丙之登記程序。關於甲與乙
【評論內容】
(B)(D)錯誤 丙有代理權.乙亦無無權代理情形且買賣不以有所有權為必要 買賣契約有效
(A)錯誤 本題丁係自己決定代理丙向乙購買土地而非受丙之指示 故應依民105本文而非但書 意思表示效力應由代理人丁決之 又甲乙間通謀虛偽 乙非土地所有權人 乙移轉土地之行為為無權處分 該移轉土地行為效力未定
【評論主題】38.甲是養鴿人,向上屆冠軍鴿主乙購買其冠軍鴿配種所得之幼鴿,準備高價轉售丙,價金高達新臺幣50 萬元。乙雖移轉幼鴿所有權並交付給甲,但血統證明書迄未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得主張乙未交付鴿
【評論內容】
樓上 幼鴿是出賣人的主給付義務 價金是買受人的主給付義務
【評論主題】40.甲喪偶,有子女乙、丙、丁 3 人。乙曾脅迫甲立遺囑遺贈乙 1 百萬元。惟其後甲在該遺囑上記明廢棄。丙於甲死亡後,將甲之部分遺產予以隱匿,關於甲之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僅丁一人(B)乙
【評論內容】
TO:2F 第4項是隱匿遺囑
【評論主題】13.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錯誤?(A)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B)對於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C)上訴有不合法情形,若已經原第
【評論內容】
一樓搞錯了471是三審程序 二審是444-1
【評論主題】40.甲喪偶,有子女乙、丙、丁 3 人。乙曾脅迫甲立遺囑遺贈乙 1 百萬元。惟其後甲在該遺囑上記明廢棄。丙於甲死亡後,將甲之部分遺產予以隱匿,關於甲之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僅丁一人(B)乙
【評論內容】
TO:2F 第4項是隱匿遺囑
【評論主題】50.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之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代理權予丁,委請丁代為購買土地,丁自己決定代理丙向乙購買 G 土地,並完成移轉 G 土地所有權於丙之登記程序。關於甲與乙
【評論內容】
(B)(D)錯誤 丙有代理權.乙亦無無權代理情形且買賣不以有所有權為必要 買賣契約有效
(A)錯誤 本題丁係自己決定代理丙向乙購買土地而非受丙之指示 故應依民105本文而非但書 意思表示效力應由代理人丁決之 又甲乙間通謀虛偽 乙非土地所有權人 乙移轉土地之行為為無權處分 該移轉土地行為效力未定
【評論主題】38.甲是養鴿人,向上屆冠軍鴿主乙購買其冠軍鴿配種所得之幼鴿,準備高價轉售丙,價金高達新臺幣50 萬元。乙雖移轉幼鴿所有權並交付給甲,但血統證明書迄未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得主張乙未交付鴿
【評論內容】
樓上 幼鴿是出賣人的主給付義務 價金是買受人的主給付義務
【評論主題】13.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錯誤?(A)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B)對於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C)上訴有不合法情形,若已經原第
【評論內容】
一樓搞錯了471是三審程序 二審是444-1
【評論主題】79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為保全強制執行,故僅能限制債務人關於財產之處分,一律不得命為給付(B)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為避免債務人脫產,法院為裁定前,均不應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
【評論內容】
A錯誤 得為一定給付
B錯誤 民訴538 應有陳述機會
C錯誤 民訴538 得命為一定擔保
D正確 民訴538-3
【評論主題】68 關於民事法院裁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就形成之訴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均有形成力(B)法院就給付之訴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均有執行力(C)法院就訴訟標的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有既判力(D)對
【評論內容】
個人認為修改前之答案為正確
A形成之訴敗訴確定判決僅有確定力.既判力
B給付之訴敗訴確定判決僅有確定力.既判力
C正確
D程序不合法之駁回無既判力
【評論主題】55 下列選項所敘述之訴訟,何者為當事人不適格?(A)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欠債不還,起訴請求乙清償債務,但實際上欠債不還的是丙(B) A(甲之母)主張甲之妻乙對甲及 A 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
【評論內容】
原則上民事訴訟對原、被告的確定性採取兩種不同標準,即對原告要求必須適格,即"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對被告則採用"表示說",要求明確即可,而無其他具體規定。
B錯誤 離婚訴訟中當事人適格者僅離婚雙方A(甲母)不適格
【評論主題】55 乙某日竊取丙的金錶,甲知道該金錶是竊取來的,甲仍寄藏了該金錶,被檢察官以寄藏贓物罪提起公訴,試問,在第一審審理期間,法院在何種情形下應停止審判?(A)甲犯有殺人重罪,已經檢察官起訴(B)甲與乙是
【評論內容】
A錯誤 刑事訴訟法296 得停止
B.C 同法295 得停止
D 同法294 應停止之情形 心神喪失.疾病 且無委任代理人
【評論主題】43 甲已年逾六十,在菜市場販售乾貨營生,因生意不佳,乃在磅秤上動手腳,以達偷斤減兩、增加收入之效果,嗣被熟客發現,怒以甲犯詐欺罪報警處理,甲於檢察官偵訊中坦承不諱,惟以年事已高,又為初犯為由,請求檢
【評論內容】
審判中才有認罪協商且須經法院同意 偵查中沒有
【評論主題】38 甲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不慎同時同地撞傷乙、丙二人。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A)乙先向警察局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後傷重死亡,丙仍得向法院自訴甲過失傷害(B)乙先向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
【評論內容】
本題為同一案件
A錯誤 刑事訴訟法323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不得自訴 而本題又不合於該條但書 因乙死亡後甲所犯罪名為過失致死罪 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應是默認檢察官已開始偵查) 故丙不得自訴
B錯誤 同法324條 同一案件經自訴後不得提起告訴
C正確 同法323但書 與A選項不同的是C選項之罪名為過失傷害 為告訴乃論罪 故可以於告訴後 由犯罪被害人提起自訴
D錯誤 同法343準用303 重複起訴禁止
【評論主題】19 承上題,甲寄符咒殺 A 之行為,在刑法的整體判斷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並應成立恐嚇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B)甲之行為,並不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亦無由成立
【評論內容】
本題被害人主觀上雖有心生畏懼
惟吾以為恐嚇之加害內容應以客觀上人類有能力直接或間接實現或支配可能為限
就本題觀之顯屬迷信犯之範圍無非係為一種重大無知
因而本題可認為係刑法26條之不能未遂犯
【評論主題】32 甲簽發匯票一張與乙,乙背書轉讓與丙,丙再背書轉讓與丁,丁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被拒,丁於作成拒絕證書後並未對前手及發票人為通知,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丁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B)丁
【評論內容】
依票據法89條 作成拒絕證書之4日內有通知義務 如未通知依票據法93條 仍得行使追索權 但對未通知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責
【評論主題】34 甲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於臺北市簽發一張發票日為民國 99 年 1 月 5 日,以 B 銀行臺北市內湖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給乙,乙隨後於民國 99 年 1 月 8 日將該支票背書轉讓
【評論內容】
依題旨 本題爭點為期後背書之效力 依票據法130條 發票及付款地為同一(直轄)市 應於發票日後7天內提示 準此 最後提示日為1月12日 故丙之背書轉讓屬期後背書 依實務見解(73年民4th決議)期後背書人不負票據上之責任僅生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綜上 本題僅甲.乙付票據責任 丙不負之
【評論主題】28 甲不慎遺失其所有之兩張空白支票與開立支票帳戶之印章一枚,其中一張空白支票為乙拾得,乙即盜刻甲之印章,填妥應記載事項後,向丙銀行請求付款;另一張空白支票與印章為丁拾得,丁於填妥應記載事項後,將拾得
【評論內容】
票據法144準用71 付款人對背書人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為權利人僅負故意及重大過失之責 但對發票人簽名之真偽負善良管理人之責
【評論主題】12 甲在大型賣場內,趁人不注意之機會,將已裝箱封妥每箱標價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盒裝義美餅乾全部自箱內取出置於一旁,換裝高達 5 千元價值之洋菸後,仍將裝箱外表封妥回復原狀,搬至賣場出口收銀處結
【評論內容】如果要寫實例題或申論題建議兩者以交付或有無為財產上處分做區分比較精確
【評論主題】79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為保全強制執行,故僅能限制債務人關於財產之處分,一律不得命為給付(B)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為避免債務人脫產,法院為裁定前,均不應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
【評論內容】
A錯誤 得為一定給付
B錯誤 民訴538 應有陳述機會
C錯誤 民訴538 得命為一定擔保
D正確 民訴538-3
【評論主題】68 關於民事法院裁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就形成之訴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均有形成力(B)法院就給付之訴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均有執行力(C)法院就訴訟標的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有既判力(D)對
【評論內容】
個人認為修改前之答案為正確
A形成之訴敗訴確定判決僅有確定力.既判力
B給付之訴敗訴確定判決僅有確定力.既判力
C正確
D程序不合法之駁回無既判力
【評論主題】55 下列選項所敘述之訴訟,何者為當事人不適格?(A)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欠債不還,起訴請求乙清償債務,但實際上欠債不還的是丙(B) A(甲之母)主張甲之妻乙對甲及 A 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
【評論內容】
原則上民事訴訟對原、被告的確定性採取兩種不同標準,即對原告要求必須適格,即"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對被告則採用"表示說",要求明確即可,而無其他具體規定。
B錯誤 離婚訴訟中當事人適格者僅離婚雙方A(甲母)不適格
【評論主題】55 乙某日竊取丙的金錶,甲知道該金錶是竊取來的,甲仍寄藏了該金錶,被檢察官以寄藏贓物罪提起公訴,試問,在第一審審理期間,法院在何種情形下應停止審判?(A)甲犯有殺人重罪,已經檢察官起訴(B)甲與乙是
【評論內容】
A錯誤 刑事訴訟法296 得停止
B.C 同法295 得停止
D 同法294 應停止之情形 心神喪失.疾病 且無委任代理人
【評論主題】43 甲已年逾六十,在菜市場販售乾貨營生,因生意不佳,乃在磅秤上動手腳,以達偷斤減兩、增加收入之效果,嗣被熟客發現,怒以甲犯詐欺罪報警處理,甲於檢察官偵訊中坦承不諱,惟以年事已高,又為初犯為由,請求檢
【評論內容】
審判中才有認罪協商且須經法院同意 偵查中沒有
【評論主題】38 甲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不慎同時同地撞傷乙、丙二人。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A)乙先向警察局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後傷重死亡,丙仍得向法院自訴甲過失傷害(B)乙先向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
【評論內容】
本題為同一案件
A錯誤 刑事訴訟法323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不得自訴 而本題又不合於該條但書 因乙死亡後甲所犯罪名為過失致死罪 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應是默認檢察官已開始偵查) 故丙不得自訴
B錯誤 同法324條 同一案件經自訴後不得提起告訴
C正確 同法323但書 與A選項不同的是C選項之罪名為過失傷害 為告訴乃論罪 故可以於告訴後 由犯罪被害人提起自訴
D錯誤 同法343準用303 重複起訴禁止
【評論主題】19 承上題,甲寄符咒殺 A 之行為,在刑法的整體判斷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並應成立恐嚇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B)甲之行為,並不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亦無由成立
【評論內容】
本題被害人主觀上雖有心生畏懼
惟吾以為恐嚇之加害內容應以客觀上人類有能力直接或間接實現或支配可能為限
就本題觀之顯屬迷信犯之範圍無非係為一種重大無知
因而本題可認為係刑法26條之不能未遂犯
【評論主題】34 甲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於臺北市簽發一張發票日為民國 99 年 1 月 5 日,以 B 銀行臺北市內湖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給乙,乙隨後於民國 99 年 1 月 8 日將該支票背書轉讓
【評論內容】
依題旨 本題爭點為期後背書之效力 依票據法130條 發票及付款地為同一(直轄)市 應於發票日後7天內提示 準此 最後提示日為1月12日 故丙之背書轉讓屬期後背書 依實務見解(73年民4th決議)期後背書人不負票據上之責任僅生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綜上 本題僅甲.乙付票據責任 丙不負之
【評論主題】32 甲簽發匯票一張與乙,乙背書轉讓與丙,丙再背書轉讓與丁,丁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被拒,丁於作成拒絕證書後並未對前手及發票人為通知,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丁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B)丁
【評論內容】
依票據法89條 作成拒絕證書之4日內有通知義務 如未通知依票據法93條 仍得行使追索權 但對未通知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責
【評論主題】28 甲不慎遺失其所有之兩張空白支票與開立支票帳戶之印章一枚,其中一張空白支票為乙拾得,乙即盜刻甲之印章,填妥應記載事項後,向丙銀行請求付款;另一張空白支票與印章為丁拾得,丁於填妥應記載事項後,將拾得
【評論內容】
票據法144準用71 付款人對背書人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為權利人僅負故意及重大過失之責 但對發票人簽名之真偽負善良管理人之責
【評論主題】12 甲在大型賣場內,趁人不注意之機會,將已裝箱封妥每箱標價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盒裝義美餅乾全部自箱內取出置於一旁,換裝高達 5 千元價值之洋菸後,仍將裝箱外表封妥回復原狀,搬至賣場出口收銀處結
【評論內容】如果要寫實例題或申論題建議兩者以交付或有無為財產上處分做區分比較精確
【評論主題】79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為保全強制執行,故僅能限制債務人關於財產之處分,一律不得命為給付(B)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為避免債務人脫產,法院為裁定前,均不應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
【評論內容】
A錯誤 得為一定給付
B錯誤 民訴538 應有陳述機會
C錯誤 民訴538 得命為一定擔保
D正確 民訴538-3
【評論主題】68 關於民事法院裁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就形成之訴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均有形成力(B)法院就給付之訴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均有執行力(C)法院就訴訟標的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有既判力(D)對
【評論內容】
個人認為修改前之答案為正確
A形成之訴敗訴確定判決僅有確定力.既判力
B給付之訴敗訴確定判決僅有確定力.既判力
C正確
D程序不合法之駁回無既判力
【評論主題】70 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 5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款 2000 萬元,積欠利息 50 萬元,請求乙清償利息債務。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本件甲得以言詞起訴 ②本件甲
【評論內容】
①正確 民訴428.436-23 得以言詞起訴
②正確 民訴436-8 得以合意為小額程序(金錢或有價證券.50萬以下.書面證之)
③錯誤 民訴466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得為追加
④正確 民訴436-1第2項 不得追加
補充:本案標的為利息原則適用簡易程序故③④所為之訴之變更追加受到限制
(簡易一審標準---通常二審標準 而簡易二審標準更是由436-1第2項明定)而小額訴訟限制更嚴苛一審依民訴436-15規定 原則僅得於10萬元內為之
例外:當事人合意+法院認適當
【評論主題】61 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在第一審審理程序中,甲撤回起訴。關於該撤回所生效力,下列何者錯誤?(A)訴訟繫屬消滅 (B)禁止再行起訴 (C)時效不中斷
【評論內容】
民訴263 判決前撤回---視同未起訴 未限制不得再行起訴(須與刑訴區別)
判決後撤回---禁止再行起訴
【評論主題】57 下列何選項敘述之訴訟要件,均屬抗辯事項?①訴訟事件由普通法院審判之合意 ②當事人適格之具備與否 ③當事人不遵守仲裁協議 ④當事人違反不起訴之合意(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
【評論內容】
②為職權調查事項
【評論主題】55 下列選項所敘述之訴訟,何者為當事人不適格?(A)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欠債不還,起訴請求乙清償債務,但實際上欠債不還的是丙(B) A(甲之母)主張甲之妻乙對甲及 A 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
【評論內容】
原則上民事訴訟對原、被告的確定性採取兩種不同標準,即對原告要求必須適格,即"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對被告則採用"表示說",要求明確即可,而無其他具體規定。
B錯誤 離婚訴訟中當事人適格者僅離婚雙方A(甲母)不適格
【評論主題】39 甲、乙、丙、丁、戊、己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庚,己聲請法院裁判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分割後庚的抵押權當然只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B)庚不同意分割
【評論內容】
民824-1第2項本文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即應有部分之抵押權或質權不因分割隨之移轉至甲分割後所得之部分 (仍存於整塊土地之六分之一中 並無特定) 故A選項錯誤B正確
C選項正確 為同項但書第1款情形
D選項正確 為同項但書第3款情形
【評論主題】22 甲為使自己所有不動產免於受其債權人乙進行強制執行,乃與友人丙共謀,以該不動產供丙設定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乙主張甲、丙間設定之抵押權為通謀而無效者,應負舉證責任(B)甲、丙為通謀虛偽
【評論內容】
B選項應該是由民87條但書反面解釋 得主張無效對抗惡意第三人
【評論主題】13 甲乙丙三繼承人依法平均分割遺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三人各得市價相同之房屋一棟,乙之房屋因分割前地震所受損害,甲、丙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B)三人各分得新臺幣 100 萬元之債權,甲、
【評論內容】
依民1168 民354第1項之意旨 C選項係於遺產分割後破壞 故乙丙不負擔保之責
【評論主題】6 乙現年 15 歲,甲贈與乙價值新臺幣 300 萬元之土地一筆,惟該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擔保 100 萬元債務;另丙將價值 5 萬元之電腦,以 1 萬元出賣予乙,以上行為均未經乙之法定代理人同意,下
【評論內容】
其受贈之房屋 雖設有抵押權 然乙對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無給付義務 縱須忍受房屋遭拍賣 仍屬純或法律上利益 故該贈與契約有效 而該買賣契約雖須給付之對價顯不相當 但仍負有給付之義務 故買賣契約為效力未定
【評論主題】55 乙某日竊取丙的金錶,甲知道該金錶是竊取來的,甲仍寄藏了該金錶,被檢察官以寄藏贓物罪提起公訴,試問,在第一審審理期間,法院在何種情形下應停止審判?(A)甲犯有殺人重罪,已經檢察官起訴(B)甲與乙是
【評論內容】
A錯誤 刑事訴訟法296 得停止
B.C 同法295 得停止
D 同法294 應停止之情形 心神喪失.疾病 且無委任代理人
【評論主題】19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B)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時,應按保險事故
【評論內容】
B錯誤 保險法73條2項 依約定價值為標準
【評論主題】43 甲已年逾六十,在菜市場販售乾貨營生,因生意不佳,乃在磅秤上動手腳,以達偷斤減兩、增加收入之效果,嗣被熟客發現,怒以甲犯詐欺罪報警處理,甲於檢察官偵訊中坦承不諱,惟以年事已高,又為初犯為由,請求檢
【評論內容】
審判中才有認罪協商且須經法院同意 偵查中沒有
【評論主題】38 甲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不慎同時同地撞傷乙、丙二人。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A)乙先向警察局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後傷重死亡,丙仍得向法院自訴甲過失傷害(B)乙先向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
【評論內容】
本題為同一案件
A錯誤 刑事訴訟法323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不得自訴 而本題又不合於該條但書 因乙死亡後甲所犯罪名為過失致死罪 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應是默認檢察官已開始偵查) 故丙不得自訴
B錯誤 同法324條 同一案件經自訴後不得提起告訴
C正確 同法323但書 與A選項不同的是C選項之罪名為過失傷害 為告訴乃論罪 故可以於告訴後 由犯罪被害人提起自訴
D錯誤 同法343準用303 重複起訴禁止
【評論主題】19 承上題,甲寄符咒殺 A 之行為,在刑法的整體判斷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並應成立恐嚇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B)甲之行為,並不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亦無由成立
【評論內容】
本題被害人主觀上雖有心生畏懼
惟吾以為恐嚇之加害內容應以客觀上人類有能力直接或間接實現或支配可能為限
就本題觀之顯屬迷信犯之範圍無非係為一種重大無知
因而本題可認為係刑法26條之不能未遂犯
【評論主題】5 甲有名貴跑車一輛,借給好友乙使用,乙於經過十字路口時因打手機簡訊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酒醉駕車闖紅燈的丙相撞,乙當場死亡,甲車亦全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若向丙請求該車之損害賠償,丙不得主張
【評論內容】
依社會通念 不得主張因子女死亡所減少支出之扶養費為受有利益 故不得主張抵銷
【評論主題】32 甲簽發匯票一張與乙,乙背書轉讓與丙,丙再背書轉讓與丁,丁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被拒,丁於作成拒絕證書後並未對前手及發票人為通知,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丁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B)丁
【評論內容】
依票據法89條 作成拒絕證書之4日內有通知義務 如未通知依票據法93條 仍得行使追索權 但對未通知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責
【評論主題】34 甲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於臺北市簽發一張發票日為民國 99 年 1 月 5 日,以 B 銀行臺北市內湖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給乙,乙隨後於民國 99 年 1 月 8 日將該支票背書轉讓
【評論內容】
依題旨 本題爭點為期後背書之效力 依票據法130條 發票及付款地為同一(直轄)市 應於發票日後7天內提示 準此 最後提示日為1月12日 故丙之背書轉讓屬期後背書 依實務見解(73年民4th決議)期後背書人不負票據上之責任僅生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綜上 本題僅甲.乙付票據責任 丙不負之
【評論主題】28 甲不慎遺失其所有之兩張空白支票與開立支票帳戶之印章一枚,其中一張空白支票為乙拾得,乙即盜刻甲之印章,填妥應記載事項後,向丙銀行請求付款;另一張空白支票與印章為丁拾得,丁於填妥應記載事項後,將拾得
【評論內容】
票據法144準用71 付款人對背書人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為權利人僅負故意及重大過失之責 但對發票人簽名之真偽負善良管理人之責
【評論主題】22 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向乙公司投保住宅火災保險,保險期間該房屋因電線走火引發火災而燒燬。甲雖備齊證明文件向乙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但乙公司向甲表示,因再保險公司尚未給付再保險金,故其尚無向甲給付之義
【評論內容】
保險法42條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未對其給付為由拒絕或延遲其對被保險人之義務
【評論主題】27 下列對票據之背書與保證之敘述,何者錯誤?(A)票據之保證與背書連續無關(B)匯票及本票均得適用背書及保證(C)行為人為背書及保證,均須簽名或蓋章(D)本票之背書及保證均在擔保承兌及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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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錯誤 本票並無準用匯票之承兌功能 故本票上之保證與承兌無關 又背書之功能主要係為轉讓票據權利與擔保承兌與付款並無直接關聯
【評論主題】12 甲在大型賣場內,趁人不注意之機會,將已裝箱封妥每箱標價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盒裝義美餅乾全部自箱內取出置於一旁,換裝高達 5 千元價值之洋菸後,仍將裝箱外表封妥回復原狀,搬至賣場出口收銀處結
【評論內容】如果要寫實例題或申論題建議兩者以交付或有無為財產上處分做區分比較精確
【評論主題】40.甲喪偶,有子女乙、丙、丁 3 人。乙曾脅迫甲立遺囑遺贈乙 1 百萬元。惟其後甲在該遺囑上記明廢棄。丙於甲死亡後,將甲之部分遺產予以隱匿,關於甲之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僅丁一人(B)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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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2F 第4項是隱匿遺囑
【評論主題】38.甲是養鴿人,向上屆冠軍鴿主乙購買其冠軍鴿配種所得之幼鴿,準備高價轉售丙,價金高達新臺幣50 萬元。乙雖移轉幼鴿所有權並交付給甲,但血統證明書迄未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得主張乙未交付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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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 幼鴿是出賣人的主給付義務 價金是買受人的主給付義務
【評論主題】13.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錯誤?(A)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B)對於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C)上訴有不合法情形,若已經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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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搞錯了471是三審程序 二審是4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