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甲、乙、丙、丁、戊、己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庚,己聲請法院裁判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分割後庚的抵押權當然只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
(B)庚不同意分割後庚的抵押權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則庚的抵押權當然存在於甲、乙、丙、丁、戊、己各共有人所分得的部分
(C)庚參與分割訴訟,則分割後庚的抵押權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
(D)庚經乙、丙、丁、戊、己告知參加分割訴訟而未參加,分割後庚的抵押權即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04651
統計:A(26),B(7),C(4),D(2),E(0)
用户評論
【詹姆士】評論
各位,其實我看不懂,有沒有人可以幫忙說明一下這個意思,謝謝。
【Base】評論
民824-1第2項本文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即應有部分之抵押權或質權不因分割隨之移轉至甲分割後所得之部分 (仍存於整塊土地之六分之一中 並無特定) 故A選項錯誤B正確C選項正確 為同項但書第1款情形D選項正確 為同項但書第3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