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甲簽發匯票一張與乙,乙背書轉讓與丙,丙再背書轉讓與丁,丁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被拒,丁於作成拒絕證書後並未對前手及發票人為通知,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B)丁對於前手及發票人喪失追索權
(C)丁對於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但應負賠償責任
(D)丁僅得對於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但應負賠償責任代號:4901頁次:12-7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069
統計:A(5),B(0),C(18),D(3),E(0)
用户評論
【Base】評論
依票據法89條 作成拒絕證書之4日內有通知義務 如未通知依票據法93條 仍得行使追索權 但對未通知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