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34 承上題,甲所有建物經 A 縣政府公告指定為古蹟,乙為系爭建物之共有人,以 A 縣政府文化資產審議程序並未依規定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且公告指定為古蹟時,亦未函知其建物已指定為古蹟,而提起訴願。此項公告指定處分之效力為何?
(A)乙為建物共有人,未經陳述意見,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公告指定處分無效
(B)乙為建物共有人,雖未經陳述意見,惟尚非不得補正,公告指定處分未補正乙之陳述意見程序,得予撤銷
(C)乙為建物所有人,公告指定處分未經合法送達,不生對外效力,公告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D)乙為建物所有人,公告指定為對物之一般處分,雖未經乙陳述意見及送達,仍屬合法有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78571
統計:A(2),B(19),C(0),D(3),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