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41346】評論
第 87 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其實這題從法條看不出正確選項,不才獻醜一下:(A)依據舉證責任之通說,要件說認主張權利存在或障礙存在之人負舉證責任。乙主張甲、丙通謀事實,負舉證責任(B)其實我看不太懂這個選項要表達的是甚麼,可能想表達87I後段,不能以其無效對抗第3人乙吧。但其他選項都正確,繼續往下看。(C)依87I為無效。見52年台上字第722 號判例:「虛偽設定抵押權,乃雙方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其設定抵押權當然無效,與得撤銷後始視為無效者有別…但非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行為。」(D)既然無效,自然不必塗銷登記,見73年台抗 472 判例:「債務人欲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抵押權者,債權人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塗銷登記,亦可行使代位權,請求塗銷登記。二者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
【Base】評論
B選項應該是由民87條但書反面解釋 得主張無效對抗惡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