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關於公務員之違法失職行為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審議準用行政訴訟法
(B)應受懲戒之原因為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C)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不得再為懲戒處分
(D)公務員受移送懲戒中,即當然停止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6648
統計:A(18),B(252),C(17),D(28),E(0)

用户評論

【用戶】老皮好聰明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懲戒事由)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第4條(當然停止職務之情形)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第5條(先行停止職務之情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

【用戶】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請問修法後是不是應該準用行政訴訟法了呢?(公懲法76條)

【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修正日期】民國104年5月1日公務員懲戒法第76條(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nn  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與懲戒案件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