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老皮好聰明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懲戒事由)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第4條(當然停止職務之情形)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第5條(先行停止職務之情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
【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修正日期】民國104年5月1日公務員懲戒法第76條(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nn 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與懲戒案件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