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在保險法規定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之遲延利息如何計算?
(A)年利一釐
(B)年利五釐
(C)年利一分
(D)年利二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38462
統計:A(0),B(4),C(7),D(1),E(0)

用户評論

97141346】評論

好像很多人錯,除了法條34,如果知道本條的立法過程就可以猜到答案:年利一分 = 年利率10%這規定是86年修法加入的,我國的法定利息一直都很高,因為立國之時通膨嚴重,所以民法的法定利率5%(現在私人銀行定存最高都沒5%),民國70~80年代是黃金年代,被稱為「台灣錢淹腳目」的時候,所以延遲利息只可能比5%高(也可能5%,但可直接依民法,不必特別在保險法規定),又我國民法不鼓勵重利行為,所以20%的利息可以以無請求權抗辯,因此合理推測較低的10%。第 34 條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