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關於再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係不服年終考績之救濟程序
(B)再審議有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
(C)受懲戒處分人認為有重要證據未及提出,得申請再審議
(D)受懲戒處分人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得申請再審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3134
統計:A(9),B(9),C(17),D(259),E(0)

用户評論

胡愛晏】評論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訴,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

老皮好聰明】評論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公布條文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再審議事由)  懲戒案件之議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原議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者。   三、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決,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四、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   五、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   六、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   前項移請或聲請,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第37條(再審議的效力)  移請或聲請再審議,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SunnyFunny】評論

已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日期】民國104年5月1日  第64條(提起再審之事由)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事件 ,才有再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