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下列何者情況不構成公務人員利益衝突之行為?
(A)經濟部公務員兼任公股代表
(B)公立學校校長使其子擔任校內書記
(C)機關擬任用首長之女之前,首長已核閱相關人事公文
(D)鄉長囑咐員工到配偶所開設之餐廳消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14035
統計:A(210),B(7),C(34),D(34),E(0)

用户評論

yuyu】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經商之禁止)  Ⅰ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Ⅱ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Ⅲ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Ⅳ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老皮好聰明】評論

司法院 32 年 3 月 21 日院字第 2493 號函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之商業,係包括農工礦事業在內,公務員兼任此項實業公司之董監事,不得謂非違反該條項之規定,惟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特種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依同項但書規定,則不在禁止之列。至受有生活費之黨務工作人員,非本法所稱之公務員,不適用該條項之規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經商之禁止)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