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甲將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其上興建 B 屋,乙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丙以為融資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地須非耕地
(B)乙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丙,無庸經甲之同意
(C) B 屋之抵押權效力及於 A 地之地上權
(D)乙積欠地租達 2 年之總額者,甲向乙催告支付地租時,並應同時將催告之事實通知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
統計:A(5),B(2),C(22),D(7),E(0)

用户評論

97141346】評論

因為看到很多人錯的是D選項,所以將補習班的解答貼上:(C)選項為錯誤。原則上,從權利亦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862Ⅰ)。本項所指之從權利,原本通說認為包括本質上之從權利(例如地役權)及抵押物存在上所必須之從權利(例如地上權)。然而,§877-1 增訂後,地上權等非本質上從權利,必須被排除在§862 條所謂從權利外,§862 限於本質上之從權利。其他如建築物存在上所必須之權利,應適用併付拍賣之規定,抵押人並不得就此部分價金優先受償。 (D)選項為正確。68 年台上字第 777 判例:「建築房屋基地之出租人,以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達二年以上為原因,終止租賃契約,仍應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必承租人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