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甲簽發支票一張給受款人乙,以臺灣銀行臺北信義分行為付款人,並在支票正面劃平行線兩道,請問下列何者錯誤?
(A)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支票存入其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不得自己提示付款
(B)執票人倘獲得付款人同意,即自己可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無須存入其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C)執票人須請求發票人在平行線內記載照付或同義字樣並簽名或蓋章才能自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D)支票上平行線內,得記載特定金融業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5714
統計:A(0),B(11),C(2),D(0),E(0)

用户評論

鄭琬薰】評論

第 139 條 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 金額。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 書後委託其取款。 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 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 ,委託其代為取款。 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 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 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