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青霄有路終須到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用刪除法(A)考績委員會核定主管人員之任用 (應該是機關首長才有權吧) (B)擬列丙等、丁等者,應予當事人陳述或申辯機會(只有丁等)(C)考績委員會享有案卷調閱權 (D)年終考績由機關首長核定後即確定(最後還要銓敘部審定) PS.這樣的題目若在多一點,大概一小時也不夠想了~~ 這次考的有點不簡單~
【用戶】老皮好聰明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考績之執行)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