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41346】評論
第 1213 條 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
【97141346】評論
舊法1212條第 1212 條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見遺囑者亦同。新法1212條第 1212 條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Tabby】評論
是不是因為甲雖將遺囑密封,但未交他人保管(指定見證人並向公證人提出等等..參照1192條),所以依1193僅為一般自書遺囑。既係一般之自書遺囑,便毋庸提示於親屬會議,遺囑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