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甲依法立遺囑指定應繼分後,將該遺囑密封,並未交由他人保管。甲死亡後,繼承人中之一人乙發現該遺囑,於其他繼承人面前將該遺囑拆封,則:
(A)未提示於親屬會議,甲之遺囑無效
(B)未於法院公證處拆封,甲之遺囑無效
(C)未提示於親屬會議,甲之遺囑為有效
(D)乙未將遺囑提示親屬會議,乙喪失繼承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3514
統計:A(4),B(4),C(19),D(2),E(0)

用户評論

97141346】評論

第 1213 條 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

97141346】評論

舊法1212條第 1212 條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見遺囑者亦同。新法1212條第 1212 條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Tabby】評論

是不是因為甲雖將遺囑密封,但未交他人保管(指定見證人並向公證人提出等等..參照1192條),所以依1193僅為一般自書遺囑。既係一般之自書遺囑,便毋庸提示於親屬會議,遺囑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