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rence Ting】評論
價金給付為主給付義務,血統證明書為從給付義務,若從給付義務之履行涉及契約目的之達成,則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本例,甲向乙購買其冠軍鴿配種所得之幼鴿,乙除交付該幼鴿外,若未交付該幼鴿之血統證明書,則該幼鴿市場行情將因此大減,無法高價售與丙。故應認此時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於乙交付血統證明書前,拒絕給付買賣價金。
【筱君】評論
原來如此,謝謝你!!^^
【hongpeiyou】評論
對解答小小修改,幼鴿才是主給付義務,不是價金喔
【Base】評論
樓上 幼鴿是出賣人的主給付義務 價金是買受人的主給付義務
【fuji7463_108初】評論
疏忽這一句,價金高達新台幣50 萬元
【丸子】評論
債務不履行 Nichterfüllung 債務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