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7.甲出租 A 屋予乙,約定甲在每個月初至租屋處收取租金。其後,乙積欠租金 3 個月,甲乃去函催告,請乙於 5 日內繳付租金。乙置之不理,未於 5 日內交付遲延的租金。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為赴償債務,甲得直接去函終止契約
(B)本件為赴償債務,甲須再行到租屋處收租而未獲清償時,始得終止契約
(C)本件為往取債務,甲得直接去函終止契約
(D)本件為往取債務,甲應再行到租屋處收租而未獲清償時,始得終止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28571
統計:A(36),B(30),C(62),D(13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要物契約、請求權時效
用户評論
【Cloudy Cheng】評論
清償地:指債務人清償之住所,又稱給付地,義務履行地。赴償債務:債務人須前往債權人住所債償債務。往取債務:債權人須前往債務人住所取償。送交債務:債權人債務人住所以外之第三地為債償地。
【97141346】評論
知道往取,卻不知道實務見解,為求了解,故下述之:最高法院69 台上字第 1280 號判例:「所謂往取債務,係指以債務人之住所為清償地之債務而言,此種債務,必須債權
【行雲流水】評論
往取之債往取之債又稱往取債務,係指以債務人住所地為清償地的債務,一般(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情況下不動產債務、租金的清償為此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