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甲對乙說:如不贈以別墅乙幢,將告發其走私之事,乙被迫贈送,其行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0252
統計:A(9),B(23),C(75),D(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撤銷權之行使

用户評論

Eva Wang】評論

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評論

第九十二條 (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果果兒】評論

我覺得應該這題92似乎比74適用 74或多或少還是有當事人自願的意思在 只是效果顯失公平

阿ㄆㄧㄚˇ】評論

第九十二條 (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Chin】評論

我覺得應該這題92似乎比74適用 74或多或少還是有當事人自願的意思在 只是效果顯失公平

青青該邊草】評論

第九十二條 (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123】評論

乙沒有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不會構成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