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甲喪偶,有子女乙、丙、丁 3 人。乙曾脅迫甲立遺囑遺贈乙 1 百萬元。惟其後甲在該遺囑上記明廢棄。丙於甲死亡後,將甲之部分遺產予以隱匿,關於甲之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丁一人
(B)乙、丁
(C)丙、丁
(D)乙、丙、丁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03797
統計:A(91),B(34),C(96),D(5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特留分、撤銷權之行使、遺產分割

用户評論

Weis】評論

丙是隱匿遺產,不是隱匿「遺囑」哦。

daphne00411】評論

乙的部分可以適用1145II之規定,不喪失繼承權嗎?

97141346】評論

給4F,依據民法§1145一項2款,乙就喪失繼承權了,而同法第二項的宥恕,題目當中並沒有提到甲「原諒」乙或「宥恕」乙。所以選C。

Base】評論

TO:2F   第4項是隱匿遺囑

上山拉拉】評論

丙可能涉及的是民法第1163條第1款的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法律效果是,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2項以遺產負清償責任之有限責任而已。

123】評論

乙是脅迫遺囑、丙是隱匿遺產1145I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