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8 姊弟甲、乙二人共同繼承其父丙的遺產後,至今尚未分割遺產,亦無任何相關約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對遺產全部有二分之一的應有部分(B)乙對於丙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依應繼分負清償責任(
【評論內容】
依民法第272條之規定,連帶債務以法律有規定或明示約定為限。又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因此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是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參照),而繼承人內部對於債權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係按應繼分比例負擔之(民法第1153條第2項參照)。本題(A):因為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參照),僅在內部存有「潛在應有部分」,非應有部分(公同共有經過分割後,也是各自擁有所有權,並不會變分別共有而有應有部分)(B):綜上所述,乙對外之清償責任,並不以應繼分為限。應繼分是債務人內部各自負擔的部分。(D):債務人內部分擔的部分,原則上是依應繼分比例負擔,但例外如有法律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則依其方式。故並非僅得依應繼分比例負擔
【評論主題】19 下列關於總統與副總統之罷免,何者正確?(A)單獨罷免總統成功時,由副總統代理總統,直到補選產生新總統 (B)單獨罷免副總統成功時,由總統另提副總統人選,經立法院同意後繼任 (C)單獨罷免副總統成
【評論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總統、副總統罷免案,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自但書之文義解釋觀之,總統、副總統罷免案得同案,亦得不同案罷免之,故可單獨罷免其一。副總統缺位時-->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7項、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68條規定,總統應於3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總統缺位時-->憲法第49條規定,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憲法第49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8項規定,由行政院長代行之,並行補選。補選之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評論主題】33 下列何者非屬即時強制措施?(A)主管機關對於意圖自殺之甲予以管束,否則不能達到救護其生命之目的 (B)乙家中之違章建築,經主管機關命拆除而不拆除,主管機關乃委請丙予 以拆除 (C)主管機關為預防
【評論內容】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為即時必要處置-即時強制(第36條第2項)--(可能有損失補償問題)(1)管束-對人(泥醉、自殺、鬥毆者)-->第37條第2項 : 不得超過24小時(2)扣留、使用、處置、限制使用-對物扣留(軍器、凶器)-->第38條第2項 : 不得超過30日;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2個月使用、處置、限制使用(土地、住宅、物品)-->第39條 : 遇天災、事變、公害時(3)進入-對處所-->第40條 : 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時,非進入不得救護(4)其他
【評論主題】17 關於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但以一次為限 (B)已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 (C)如使用中文登記傳統姓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第4條1.臺灣原住民及其他...
【評論主題】15 依姓名條例第 10 條各款規定申請改姓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A)原名譯音過長者,為載有原姓名之證件 (B)原名不正確者,為載有原姓名之族譜 (C)出家為比丘者,為出世之證明 (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評論主題】40.甲喪偶,有子女乙、丙、丁 3 人。乙曾脅迫甲立遺囑遺贈乙 1 百萬元。惟其後甲在該遺囑上記明廢棄。丙於甲死亡後,將甲之部分遺產予以隱匿,關於甲之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僅丁一人(B)乙
【評論內容】
丙可能涉及的是民法第1163條第1款的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法律效果是,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2項以遺產負清償責任之有限責任而已。
【評論主題】3.A 地之市價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由甲、乙共有,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甲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A 地,下列何者正確?(A)本件為任意調解事件(B)本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C)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評論內容】
回六樓
第427條第2項的各款訴訟(包含第5款的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是不問標的金額一律適用的喔!
所以不是簡易程序的原因正是五樓所述沒錯,和標的金額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