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永遠在發光】評論
這題的重要的地方在於 財產還沒分割,&...
【上山拉拉】評論
依民法第272條之規定,連帶債務以法律有規定或明示約定為限。又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因此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是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參照),而繼承人內部對於債權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係按應繼分比例負擔之(民法第1153條第2項參照)。本題(A):因為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參照),僅在內部存有「潛在應有部分」,非應有部分(公同共有經過分割後,也是各自擁有所有權,並不會變分別共有而有應有部分)(B):綜上所述,乙對外之清償責任,並不以應繼分為限。應繼分是債務人內部各自負擔的部分。(D):債務人內部分擔的部分,原則上是依應繼分比例負擔,但例外如有法律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則依其方式。故並非僅得依應繼分比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