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晨光永遠在發光】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6 關於憲法第 24 條規定「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該條文之違法是指「行為不法」 ,合法行為造成之侵害非屬國家賠償範圍 (B)公務員執行職務而造成人

【評論內容】回復 2F 3F (A)該條文之違法是指「行為不法」 ,合法行為造成之侵害非屬國家賠償範圍 行為不法就是我們說的違法行為,合法行為對人民所構成的侵害就是我們說得特別犧牲,例如徵收土地,所以給補償。(B)公務員執行職務而造成人民自由或權利侵害,不包括假借職務名義所為者 學生時期我打工的餐廳與客人有餐點上的衝突,那個客人剛好是警察,後來解決後又來消費,那名警察在結帳時跟我聊起那件事情,並且亮起他的警察執照。雖然我當下挺不屑的,但基於我只是小員工也不能怎樣,只能為上次的事件道歉。然後他就得意洋洋.....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3 關於行政訴訟輔佐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輔佐人經審判長許可得到場 (B)人數不得超過 2 人 (C)僅限當事人得申請輔佐人到場 (D)審判長認其不適當得撤銷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55 條I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但人數不得逾二人。(B) II  審判長認為必要時亦得命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A)(C) III  前二項之輔佐人,審判長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訴訟行為。(D)

 

 

【評論主題】25 公務員因作成或不作成行政處分,不法侵害人民權益者,請求國家賠償,下列何者錯誤?(A)於提起國家賠償前,原則上必須先進行行政爭訟請求救濟 (B)如行政爭訟程序已開始,民事法院無須停止國家賠償審判程

【評論內容】回2F 依照題目來看,人民是因為行政處分權益受到損害,所以應該是先去處理這個源頭(行政處分)才處理後續賠償的問題,如果先處理國賠怎麼知道這個行政處分要賠多少? 而國賠按第一次權利保護理論,應該打行政訴訟的時候要一起提起, 但如果遇到一些例外狀況,也有會有分開打的例外。 這題主要是.....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6 有關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所稱政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政務人員與一般事務人員皆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B)政務人員與一般事務人員皆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 (C)政務人員與一般事務人員皆適用公務

【評論內容】

政務官VS事務官

政務官事務官公務員懲戒法(A)

▲只有第九條的休職、降級、記過不適用

通常隨著政治責任上下台、就算罰了也沒用

V公務人員考績法(B)XV公務人員保障法(C)X與政黨、長官同進退,沒有任期保障V

【評論主題】20 雅美族原住民依其傳統文化申請回復傳統名字者,受有多少申請次數之限制?(A)1次 (B)2次 (C)3次 (D)無次數限制

【評論內容】

所以只有達悟族可以這樣嗎?

現在不是改名成達悟族了?

【評論主題】1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18 條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範圍?(A)公務人員職務之保障 (B)公務人員身分及官等之保障 (C)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令晉敘陞遷之權 (D)公務人員俸給與退

【評論內容】釋字第605號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B)、俸給與退休金(D)等權利。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C),基於憲法上服公職之權利,受制度性保障(本院釋字第五七五號、第四八三號解釋參照),惟其俸給銓敘權利之取得,係以取得公務人員任用法上之公務人員資格為前提。來源: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05

【評論主題】42 有關行政訴訟之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因原處分撤銷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於撤銷訴訟中為獨立參加 (B)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C)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

【評論內容】

(A)因原處分撤銷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於撤銷訴訟中為獨立參加(V)(B)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V)(C)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之判決,對參加人不生效力(X)(D)對於命參加訴訟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V)

行政訴訟法

第42條(獨立參加)

I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的邀請,裁定允許其參加。(A)

第44條(輔助參加)

I 行政法院認為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B)

第47條

判決對於經行政法院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裁定命其參加或許其參加而未參加者,亦有效力。(C)

第45條

II 對於命參加訴訟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D)

【評論主題】37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聽證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於一定地區設置重大公共設施之行政計畫,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應經 聽證程序後裁決 (B)依法應經聽證程序作成處分

【評論內容】

我認為是行政程序法114條

舉行聽證的本意就是要讓利害關係人了解事情並陳述意見,達到雙方都滿意,避免日後執行困難有爭議。  所以陳述意見本來就是聽證的一種

107條提到,法律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應舉行聽證。 那如果沒舉行聽證呢?  得撤銷嗎? 

如果撤銷了不就要再重跑一樣的程序做一樣的事情?

因此用114補正才是更好的選擇

【評論主題】21 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處分之附款,與羈束處分之目的不具正當合理之關聯者,不得附加 (B)裁量處分不得為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否則違反明確性原則 (C)法律明文規定裁量處分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94條付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A)這題皆圍繞在行政程序法第93條I  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   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指為限,使得為之。II 前項所稱的付款1期限2條件3負擔4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5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