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ki】評論
(A)行政訴訟法第41條(B)行政訴訟法第44條
【葉沛澄】評論
(A)因原處分撤銷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於撤銷訴訟中為獨立參加→應該是42條才對哦第 41 條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第 42 條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yamoler Teac】評論
X(C)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之判決,對參加...
【白白】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45 條
【晨光永遠在發光】評論
(A)因原處分撤銷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於撤銷訴訟中為獨立參加(V)(B)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V)(C)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之判決,對參加人不生效力(X)(D)對於命參加訴訟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V)行政訴訟法第42條(獨立參加)I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的邀請,裁定允許其參加。(A)第44條(輔助參加)I 行政法院認為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B)第47條判決對於經行政法院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裁定命其參加或許其參加而未參加者,亦有效力。(C)第45條II 對於命參加訴訟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