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姐】評論
(D)經判決無罪確定之被告所被扣押之物品,警察機關於保管中因過失而遺失,由實施扣押之檢察官所屬檢察署受委託保管扣押物之警察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一○○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紀錄(100.8.2) 院長提議: 被告因刑事案件被扣押之物品,於警察機關保管中因故意或過失遺失,嗣被告經判決無罪確定,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時,應由實施扣押之檢察官所屬檢察署或由受委託保管扣押物之警察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決議:由受委託保管扣押物之警察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理由:1.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看完整詳解
【yuki】評論
(A)國賠法第9條(B)國賠法第3條第三項
【莊米粒】評論
(C)被告因刑事案件被檢察官下令扣押之物品,於交付警察機關保管中,因警察機關之過失而遺失。被告經判決無罪確定,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賠償時,應由下列何機關負擔損害賠償責任?(A)實施扣押之檢察官所屬檢察署(B)實施扣押之檢察官所屬檢察署與受委託保管扣押物之警察機關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C)由受委託保管扣押物之警察機關(D)為無罪判決之法院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地方特考五等法學大意
【白白】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