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姐】評論
(A)公務人員保障法是訴願法的特別法,公務員不服服務機關對其作成年終考績丙等之評定,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考績考列丙等事件之救濟途徑1.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憲法第18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陞遷之權,為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所揭示。而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 3 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上開決議有擴大公務人員得提起司法救濟範圍之意旨。2.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參照上開決議意旨,以104年10月28日公保字第1041060456號函知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成)丙等事件,改依復審程序處理。(B)人民申請營業許可,若主管機關逾 2 個月.....
【asia98741】評論
訴願法第二條 課予義務訴願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嗶莫】評論
(A)公務員不服服務機關對其作成年終考績丙等之評定→公務員保障法§§25、44、72體系解釋 復審→相當訴願(B)人民申請營業許可,主管機關逾 2 個月仍未為准否之決定→訴願法§2(C)政府採購案廠商不服招標機關就其所提採購異議所為之處理結果→政府採購法§§76、83→相當訴願(D)人民不服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執行命令→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聲明異議 →相當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