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mo06105】評論
簡單的說,就是鄉公所有自治權(因為"鄉"是地方自治團體),所以訴願管轄機關要尊重他的自治權。但是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沒有自治權,所以訴願管轄機關不用尊重該機關就其地方自治事務作成行政處分 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8%A1%8C%E6%94%BF%E4%B8%BB%E9%AB%94%E4%B9%8B%E9%A1%9E%E5%9E%8B-%E5%9C%B0%E6%96%B9%E8%8.....看完整詳解
【JHIHZUN WU】評論
B選項很陰險
【Lin Tony】評論
選項A,鄉要改路名,縣只能審合法不合法。選項B,直轄市要區改路名,區要改的既合法又合目的。
【110法警上榜 繼續努力】評論
因為(所屬機關)的訴願機關=直轄市政府!?
【wcsunnystarya】評論
YE-CHEN LIN我就被B陰了~~我也是(B)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就其地方自治事務作成行政處分訴願機關就是直轄市政府當然對其所屬機關的行政處分有充分的審查權
【小小元】評論
(C) 直轄市政府就中央所委辦之事務作成行政處分釋字第553號: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其自治事項與承中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不同,前者中央之監督僅能就適法性為之,其情形與行政訴訟中之法院行使審查權相似(參照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後者(委辦)除適法性之外,亦得就行政作業之合目的性等實施全面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