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公務員因作成或不作成行政處分,不法侵害人民權益者,請求國家賠償,下列何者錯誤?
(A)於提起國家賠償前,原則上必須先進行行政爭訟請求救濟
(B)如行政爭訟程序已開始,民事法院無須停止國家賠償審判程序
(C)若人民於訴願期間向賠償義務機關表示不服請求協議賠償,致未依限提起訴願者,視為已遵期 提起訴願
(D)如行政法院判決已認行政處分不違法並予維持者,受理賠償訴訟之民事法院不得再自行審查行 政處分是否違法,而應以訴訟無理由駁回之

參考答案

答案:A,B
難度:困難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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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晨光永遠在發光】評論

回2F 依照題目來看,人民是因為行政處分權益受到損害,所以應該是先去處理這個源頭(行政處分)才處理後續賠償的問題,如果先處理國賠怎麼知道這個行政處分要賠多少? 而國賠按第一次權利保護理論,應該打行政訴訟的時候要一起提起, 但如果遇到一些例外狀況,也有會有分開打的例外。 這題主要是.....看完整詳解

張子傑】評論

懂了~這個行政爭訟是針對那個讓人民權益受損的行政處分,感謝解惑

wen】評論

有人知道A錯在哪裡嗎?

劉傳楷】評論

(A):多數學說採絕對第一次權利保護說,認為人民必須先針對國家的違法行政行為作防禦,即提起行政爭訟是人民的權利也是義務,沒有成功才允許提起國賠;只是效力上認為如果沒有先行政爭訟是與有過失,而非完全否定之後的國賠訴訟效力相對第一次權利保護說,認為法無明文須先行政爭訟才能國賠,民事法院審查行政處分有無違法只是形式審查,並不能將其撤銷,故不會架空行政法院審判權。而且人民非法律專業,無法期待人民知悉救濟途徑,故不應堅持絕對第一次權利保護。然後目前實務採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