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5 公務員因作成或不作成行政處分,不法侵害人民權益者,請求國家賠償,下列何者錯誤?(A)於提起國家賠償前,原則上必須先進行行政爭訟請求救濟 (B)如行政爭訟程序已開始,民事法院無須停止國家賠償審判程

【評論內容】

(A):多數學說採絕對第一次權利保護說,認為人民必須先針對國家的違法行政行為作防禦,即提起行政爭訟是人民的權利也是義務,沒有成功才允許提起國賠;只是效力上認為如果沒有先行政爭訟是與有過失,而非完全否定之後的國賠訴訟效力

相對第一次權利保護說,認為法無明文須先行政爭訟才能國賠,民事法院審查行政處分有無違法只是形式審查,並不能將其撤銷,故不會架空行政法院審判權。而且人民非法律專業,無法期待人民知悉救濟途徑,故不應堅持絕對第一次權利保護。

然後目前實務採後者。

 

【評論主題】5 犯人口販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加害人與否,沒收之,作為補償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用。其支付因人口販運犯罪行為被害而精神受傷害之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多少

【評論內容】《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第7條:被害人補償金最高金額如下:一、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二、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三、因被害人受重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四、受重傷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五、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被害人補償金之核發,以各該犯罪案件執行沒收之現金及變賣所得,優先補償;不足以支付時,依申請案件審核決定之時間先後,由補償金專戶餘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