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辯護人甲基於辯護策略考量,與被告 X 共同央求共同被告 Y,就其於檢察官有關 X 犯罪供述內容「再次考量」,並於審判中「翻供」而為虛偽陳述,以配合 X 的虛偽供述而免其自身受罰。就 X 犯罪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X 虛偽陳述構成偽證罪
(B) Y 虛偽陳述構成偽證罪
(C) X 央求 Y 構成偽證罪教唆犯
(D) Y 僅供述不一致不構成偽證罪
(E)甲辯護人基於辯護策略考量,不構成偽證罪教唆犯

參考答案

答案:B,C
難度:困難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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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劉傳楷】評論

針對X之案件,因其為被告,針對被告為真實供述無期待可能性,因此不得論以偽證罪。

飛天小女警】評論

第 168 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D)證人甲在法院作證時為虛偽證言,但未經法官告知其有拒絕證言權即為具結,甲不成立刑法第168條之罪刑法第168 條偽證罪未具結或縱具結未告知都不會偽證喔法院或檢察官未經明確告知拒絕證言權=未經告知若命其具結作證,仍不生具結之效力,縱其證言虛偽,亦難令負偽證罪責,否則,無異剝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只要行為人的陳述和客觀事實不符合,即構成本罪偽證罪保護之法益,在於司法發現真實的體現不受虛偽的證言所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