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moler Teac】評論
X(D)犯罪嫌疑人為拘捕到案,並已選任辯護人者,應等候其辯護人到場再行詢問,但等候時間 不得逾 3 小時→不得逾四小時。第107點 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得隨時提出委任書狀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者,應以電話將詢問時間及處所通知其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係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等候其辯護人到場之時間,自通知時起,不得逾四小時。O(A)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製作筆錄,但因情況急迫,而有全程錄音者,不在此限第125點 詢問犯罪嫌疑人之筆錄,應採一人詢問,另一人記錄之方式製作。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惟應將具體事由記明於筆錄。O(B)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製作筆錄,但因事實上之原因,而有全程錄影者,不在此限O(C)經通知到場之犯罪嫌疑人,應即依原定時間詢問,不得拖延;其選任辯護人尚未到場者, 仍得即時詢問第100點 犯罪嫌疑人經通知到場者,應依原定時間及處所即時詢問,不得無故拖延。
【fyd7tzbd】評論
(c)其選任辯護人尚未到場者, 仍得即時★...
【洪晨鐘】評論
一百零八、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得隨時提出委任書狀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者,應以電話將詢問時間及處所通知其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係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等候其辯護人到場之時間,自通知時起,不得逾四小時。
【111行政三等上榜】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43-1 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行詢問、搜索、扣押時,準用之。前項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