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moler Teac】評論
X(D)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第71條之1(到場詢問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O(A)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O(B)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第196條之1(證人通知及詢問之準用規定)*立法理由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O(C)到場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發,其應記載之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規定第71條之1(到場詢問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x(E)證人因傳喚到場者,除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外,應按時訊問之第74條(傳喚之效力~按時訊問) 被告因傳喚到場者,除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外,應按時訊問之。釋疑結果https://se.cpu.edu.tw/files/13-1008-32986-1.php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D)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asia98741】評論
(D) 經合法通知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71(E) 證人被告因傳喚到場者,除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外,應按時訊問之。§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