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豬】評論
副總統缺→三個月 總統提名 立院補選總統 副總統缺→行政院院長代行(不超過三個月)→全民直選
【上山拉拉】評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總統、副總統罷免案,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自但書之文義解釋觀之,總統、副總統罷免案得同案,亦得不同案罷免之,故可單獨罷免其一。副總統缺位時-->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7項、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68條規定,總統應於3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總統缺位時-->憲法第49條規定,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憲法第49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8項規定,由行政院長代行之,並行補選。補選之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