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湘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刑法第121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不違背職務賄絡罪(B)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圖利罪(C)刑法第129條: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違法徵收租稅(限故意)(D)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公務侵占罪
【用戶】我要考上移民官!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第 121 條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