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甲等五人各出資新臺幣 100 萬元,共同成立一間有限公司。有關該公司表決權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章程之訂立,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B)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C)公司董事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 選任之
(D)公司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 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3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1000060】評論

公司法 第 98 條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每人各執一份。 第 106 條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前三項不同意之股東,對章程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第 108 條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看完整詳解

SEI】評論

章程→全體增資→1/2

小威】評論

章程—》全體增資—》1/2選董事—》2/3★★...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第 98 條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A),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每人各執一份。第 106 條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B)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前三項不同意之股東,對章程修正部分,視為同意。第 108 條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C)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董事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