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之規定,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歇業或轉讓時
(B)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C)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D)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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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上榜哥】評論

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A)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B)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C)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