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榜哥】評論
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A)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B)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C)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