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依刑法第 36 條之規定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何種資格?
(A)行使公民投票之資格
(B)享社會福利之資格
(C)為公務員之資格
(D)行使選舉及罷免權之資格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褫奪公權常用於貪汙犯 殺人犯..如...

GOGO】評論

修法修掉了第三款的規定,是剝奪被告行使政治上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四種權利的資格,而且是不分犯罪的情節,犯罪的種類,用齊頭式的方法剝奪人民這四種政治上權利的行使,似乎與刑罰是要讓受刑人再社會化的目的有違。外界對於這一款的規定,與刑法是在預防犯罪的關係,也有點格格不入的質疑。因此決定把這一款限制政治上的權利行使由刑法中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