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憲法訴訟法施行之後,下列何種敘述不符合憲法法庭的職權設計?
(A)聲請客體包含憲法疑義
(B)聲請客體包含修憲條文
(C)判決主文得廢棄確定終局裁判
(D)判決主文得宣告法規範違憲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困難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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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消特111 已上榜】評論

最佳解已買-(A) 聲請客體包含憲法疑義所有法律只有憲法本文是不能在憲法法庭審理(B) 聲請客體包含修憲條文符合憲法法庭的.....看完整詳解

Aimee Kung】評論

(A) 聲請客體不包含憲法疑義憲法訴訟法已經刪除針對就適用憲法疑義提出聲請解釋的案件類型,故聲請客體不包含憲法疑義。修法理由如下:至於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及第三款前段之「適用憲法疑義」案件類型,相較於其他國家憲法法院之職權,極為特殊,究其制度之設計,源自行憲前司法院作為法律釋疑者或指導者之傳統,惟於行憲已屆七十年之今,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考量大法官所行使者係司法權,不宜就未成形之國家意志或明顯涉及政治立場抉擇之問題,作成抽象法律意見,浪費寶貴之司法資源;復考量現今憲法意識及憲政主義精神已經普及全國上下,深植人心,各機關及立法委員本應本於對憲法之認識與理解,正確詮釋並適用之,只有在與其他...

jjhon09322】評論

修憲條文 是指什麼?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A)憲法訴訟法第 1 條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