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mee Kung】評論
(A)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之判例及決議尚非法律或命令,不得作為人民據以聲請解釋審查之對象最高法院之判例及決議108/7/4起3年內仍得作為人民據以聲請解釋審查之對象。大法庭新制施行後,人民是否仍可對判例、決議聲請釋憲?雖然判例選編、決議制度已經廢除,但是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人民仍然可以對過去的判例、決議聲請釋憲 ( 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3 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3 項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374 號解釋,人民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如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因判例、決議與命令相當,故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本次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yu】評論
A的判例可以,決議才不能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A)#374理由書節錄至於司法機關在具體個案之外,表示其適用法律之見解者,依現行制度有判例及決議二種。判例經人民指摘違憲者,視同命令予以審查,已行之有年(參照釋字第一五四號、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第二四三號、第二七一號、第三六八號及第三七二號等解釋),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合先說明。(C)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