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micryneo】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8.甲(住所在臺中市)為開設餐廳營業,邀乙(住所在高雄市)作為甲向臺北市大安區之丙銀行貸款新臺幣 1 千萬元整之連帶保證人。其貸款合約中第 20 條並約定:「雙方如因系爭契約發生任何訴訟糾紛,合意由

【評論內容】依照通說見解,24條合意管轄,原則上應解為排他之合意管轄,例外有約定時,才屬於併合之合意管轄。本題案例事實中,甲乙丙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敘述中,並無"得"由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相類的併合之合意管轄的約定。

想請問為何①③選項仍得成立呢?

感謝。

【評論主題】28.甲(住所在臺中市)為開設餐廳營業,邀乙(住所在高雄市)作為甲向臺北市大安區之丙銀行貸款新臺幣 1 千萬元整之連帶保證人。其貸款合約中第 20 條並約定:「雙方如因系爭契約發生任何訴訟糾紛,合意由

【評論內容】依照通說見解,24條合意管轄,原則上應解為排他之合意管轄,例外有約定時,才屬於併合之合意管轄。本題案例事實中,甲乙丙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敘述中,並無"得"由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相類的併合之合意管轄的約定。

想請問為何①③選項仍得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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