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8.甲(住所在臺中市)為開設餐廳營業,邀乙(住所在高雄市)作為甲向臺北市大安區之丙銀行貸款新臺幣 1 千萬元整之連帶保證人。其貸款合約中第 20 條並約定:「雙方如因系爭契約發生任何訴訟糾紛,合意由
【評論內容】
④第510條 應向台中地院提出
⑤不由台北地院管轄 B屋位於基隆市 由基隆地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