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甲竊取 A 合法申報作為採礦用之雷管,持之向 A 勒索。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雷管既是犯罪工具也是違禁物,應予以宣告沒收
(B)雷管雖屬違禁物,但為 A 合法使用,不得予以沒收
(C)雷管為甲竊得,作為犯罪工具,應屬甲所有,故應宣告沒收
(D)雷管雖屬 A 合法所有,但為甲作為犯罪工具,已變成違禁物,故不問何人所有均應沒收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7838
統計:A(2),B(118),C(7),D(37),E(0)

用户評論

demongreg914】評論

雖然已經修法,38條3項好像還是不能適用於此?

Hamilton Liu】評論

第 38 條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