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3 於 103 年 10 月 1 日,甲列乙為被告,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70 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住居臺北、乙住居屏東。100 年 3 月1 日,乙駕車在臺北市區與甲駕車相撞,在現場甲受傷發生損害,因乙駕車有過失,致甲受損害 70 萬元等語。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自己無過失云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得依職權調查甲對損害之發生是否也有過失,無須待當事人主張其相關事實
(B)法院就兩造有關何人有過失之事實經調查證據之結果,得心證認為甲就損害之發生亦有過失時,於裁判前令當事人就該事實及有關如何賠償之事實有辯論機會後,得依職權斟酌該事實而減少乙應賠償之金額
(C)在甲與乙為夫妻之情形,甲所提本件損害賠償請求事件屬家事訴訟事件,受訴法院應依職權移由家事法庭審判
(D)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隨時聲明證據,法院均應為調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9115
統計:A(6),B(79),C(3),D(8),E(0)

用户評論

【用戶】demongreg914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與有過失,法院不得職權調查證據,但得依兩造所調查證據依其心證職權減免一方責任。(繞口令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