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mongreg914】評論
對,已登記不動產只有所有權不能時效取得(吧)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第九百四十七條(占有之合併)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合併前占有人之占有而為主張者,並應承繼其瑕疵。
【Vauni】評論
X(A)丙得主張繼受占有地上權X(B)§947占有合併主張時效21年,依§767物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照§125為15年X(C)B屋是否有建照,皆不影響丙占有地上權O(D)§947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合併前占有人之占有而為主張者,並應承繼其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