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甲之已登記 A 地,乙未經甲允許,自 78 年開始占有 A 地並蓋有 B 屋,94 年乙將其占有轉讓給丙,丙繼續占有至 99 年,甲於 100 年 2 月 1 日發覺向法院起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為 A 地已登記,丙無法主張任何權利
(B)因為丙自己之占有期間不滿十年,無法主張時效取得
(C)B 屋應有合法建照,丙始得主張時效取得
(D)丙得將自己之占有與乙占有合併而為主張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98496
統計:A(34),B(17),C(5),D(53),E(0)

用户評論

demongreg914】評論

對,已登記不動產只有所有權不能時效取得(吧)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第九百四十七條(占有之合併)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合併前占有人之占有而為主張者,並應承繼其瑕疵。

Vauni】評論

X(A)丙得主張繼受占有地上權X(B)§947占有合併主張時效21年,依§767物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照§125為15年X(C)B屋是否有建照,皆不影響丙占有地上權O(D)§947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合併前占有人之占有而為主張者,並應承繼其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