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emongreg914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補行告訴:實務認為,以告乃罪起訴可以補行告訴;以非告乃罪起訴後審理變更為告乃罪,必須要補行也允許補行告訴;以告乃罪起訴但欠缺告訴後審理認為係非告乃罪,就結果而言訴訟條件無欠缺則毋庸補行告訴。補正時間點:G2辯結前。
【用戶】魚仔想來想去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用戶】玲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覺得好怪...即使法院更改法條為普通傷害罪,為何檢察官不能依職權進行偵查,而須待被害人合法告訴呢?? 此題的意思是說諸如原非告訴乃論罪(如此題重傷未遂)經更改法條為告訴乃論罪(如此題普通傷害罪)之後,就須請被害人提起告訴的意思嗎? 麻煩各位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