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檢察官以被告甲涉嫌重傷未遂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依檢察官所提之積極證據,不足證明被告甲行為時具有重傷被害人之犯意,故僅構成普通傷害罪。惟該案件並未經被害人提出合法告訴,法院遂引用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規定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改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諭知不受理判決。法院此項判決之適用法律有無違誤?
(A)合法。檢察官起訴罪名係重傷未遂,法院既認定不同罪名之傷害罪,自應引用刑事訴訟法第 300條之規定,作為改判之依據
(B)合法。檢察官起訴罪名係重傷未遂,非告訴乃論之罪,而法院既認定為告訴乃論之傷害罪,自應引用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規定,作為改判之依據
(C)不合法。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適用,以法院為科刑或免刑判決為限。法院因案件欠缺訴訟條件,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諭知不受理判決者,無適用同法第 300 條之餘地
(D)不合法。法院雖得引用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規定,作為改判之依據。但程序上,未踐行告知被告罪名變更,故判決違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79679
統計:A(29),B(74),C(142),D(66),E(0)

用户評論

【用戶】demongreg914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補行告訴:實務認為,以告乃罪起訴可以補行告訴;以非告乃罪起訴後審理變更為告乃罪,必須要補行也允許補行告訴;以告乃罪起訴但欠缺告訴後審理認為係非告乃罪,就結果而言訴訟條件無欠缺則毋庸補行告訴。補正時間點:G2辯結前。

【用戶】魚仔想來想去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用戶】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覺得好怪...即使法院更改法條為普通傷害罪,為何檢察官不能依職權進行偵查,而須待被害人合法告訴呢?? 此題的意思是說諸如原非告訴乃論罪(如此題重傷未遂)經更改法條為告訴乃論罪(如此題普通傷害罪)之後,就須請被害人提起告訴的意思嗎? 麻煩各位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