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主管機關取得之可供建築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請問:主管機關辦理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時,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久期限?
(A)10年
(B)25 年
(C) 50 年
(D) 99 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3333
統計:A(22),B(8),C(7),D(240),E(0)

用户評論

【用戶】曾樺陽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徵44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Ⅰ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43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43-1條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一、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四、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