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0 妻甲對夫乙起訴,主張乙跟訴外人丙女通姦之事由,聲明第一項為:准兩造離婚;聲明第二項為: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丁由甲監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請求裁判離婚訴訟,因法院必須以形成判決為之,故當事人所成立之訴訟上離婚和解不生離婚之效力
(B)法院應就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為合併審理,並應全部適用家事訴訟程序之法理
(C)第一審法院就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為判決後,當事人對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則裁判離婚部分應適用上訴程序;就第二項聲明所為裁判部分則應適用抗告程序
(D)若乙對通姦事實自認,法院原則上應以自認之內容為裁判之基礎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
統計:A(4),B(33),C(3),D(45),E(0)

用户評論

【用戶】Yoee Yu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B:第一項不能用家事法

【用戶】demongreg914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A:1052之1明文承認離婚可以例外成立形成之訴訴訟上調解及和解。B:家41vi分別適用原應適用之程序法理。C:家44i,均適用上訴程序以簡便救濟程序。D:家58僅在撤銷、無效、不存在之訴否認「消滅婚姻事實或原因之自認」,尚不及於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