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mo Laiu】評論
(A)假扣押之聲請,皆應向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為之 …第294條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高等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B)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居所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第237-2 (C)債務人異議之訴,一律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第307條可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D)在起訴前,保全證據之聲請係向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第175條Ⅰ後段 (E)各類涉及不動產之行政訴訟事件,皆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15條只有關於不動產徵收事件,是專屬不動產所在地管轄,其他事件是得為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derek801204】評論
樓上內容有一點點誤(A)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B)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C)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其執行名義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分別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D)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保全證據。(E)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