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mongreg914】評論
解除權取得原因有二:約定及法定,約定除有特約外不適用259回復原狀;法定則存在於債務不履行責任,如給付不能256,遲疑254、255,不完全給付準用之,為單獨行為、形成權,有259之適用。
【Robert Tang】評論
80年台上字第2134號
【yustardust】評論
【裁判字號】:72年台上字第1795號【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裁判日期】:民國72年04月29日【裁判要旨】:解除權之行使衹須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當事人為之,且不得撤銷,故同一契約不可能有二次以上之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