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之「一般處分」?
(A)稅捐機關對李氏宗親祠派下員 3,000 人作成之處分
(B)臺北市警察局中正分局對於凱達格蘭大道上非法集會之群眾下達解散之命令
(C)新北市政府公告廢止三重區環河北路之通行
(D)臺北市政府公告大安森林公園開放使用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2828
統計:A(775),B(93),C(37),D(85),E(0)

用户評論

賈宗翰】評論

一、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一般處分        係指前項(92條第1項 行政處分)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         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二、稅捐機關對李氏宗親派下員3000人作成之處分並非一般處分        依本題,稅捐機關對李氏宗親3000人所為之處分,其處分相對人雖多達3000人,惟並非為"非特定"之相對人,該處分之相對人限定在李氏宗親3000人,故非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的一般處分。

陳仕賢】評論

A是屬於什麼處分呢?

發發發】評論

A→依釋字728號解釋,對派下員之處分,乃對「李氏宗親祠」該特定法人所為具體、特定人之行政處分,非一般處分。by林清 百分百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