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mongreg914】評論
866ii。877ii。
【Damaris】評論
甲在同一土地上,先為乙設定抵押權後,再與丙成立租賃關係時,乙之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當抵押權人乙欲實行抵押權而受租賃關係存在之影響,法院得終止該租賃關係後,將土地單獨拍賣。(民法第866條參照)民法第866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Vauni】評論
O(A)§866Ⅱ…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O(B)§877I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877Ⅱ準用§866ⅡX(C)同上,為併付拍賣O(D)土地與房屋非屬同一人,土地得單獨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