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甲之土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其後甲將土地租與丙建築房屋使用,屆期甲未清償債務,乙欲實行普通抵押權。下列關於丙屋處置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得依職權終止租賃關係後,將房屋併付拍賣
(B)法院得依聲請終止租賃關係後,將房屋併付拍賣
(C)法院得於終止租賃關係後,單獨將房屋拍賣
(D)法院得不終止租賃關係,單獨將土地拍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95868
統計:A(9),B(18),C(60),D(17),E(0)

用户評論

demongreg914】評論

866ii。877ii。

Damaris】評論

甲在同一土地上,先為乙設定抵押權後,再與丙成立租賃關係時,乙之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當抵押權人乙欲實行抵押權而受租賃關係存在之影響,法院得終止該租賃關係後,將土地單獨拍賣。(民法第866條參照)民法第866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Vauni】評論

O(A)§866Ⅱ…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O(B)§877I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877Ⅱ準用§866ⅡX(C)同上,為併付拍賣O(D)土地與房屋非屬同一人,土地得單獨拍賣